在一般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的
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只需依照预定的
违约金进行偿付,并不需要双倍补偿。
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另行有过约定,那么将依据其约定来计算相应的违约费用。
关于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各方均可约定若一方发生违约,须按实际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甚至能约定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赔偿方式及其计算方法。
当这种约定的罚款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视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整增加;
反之,倘若这种约定的
罚金过高,超乎实际损失过多,同样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至适当水平。
对于那些与延迟履行事项有关的违约金,在违约者已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他们仍需继续承担尚未结束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