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它乃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行使相关权利并因此失去请求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予以保护的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二,当民事权利主体提出要求向
债务方主张自身正当的民事权利时,法律已经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权力。
但如果允许
当事人随心所欲地拖延主张权利的时间,那么法律机构将会被迫对那些过去已久的法律事实进行认证,这无疑会消耗过多的法律资源,同时也会破坏已经逐渐稳定下来的社会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那些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及时请求法律机关维护其应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我们应该把这种行为看作是他们通过自身行动主动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力,由此也就减轻甚至解除
债务人原本所负有的强制性义务。
最后,诉讼时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在于鞭策当事人应当及时地行使自身的权利,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