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通过违约来
解除合同,通常情况下唯有发生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达到的根本性违约时,才能够由一方
当事人单方面果断解除合同。
而对于轻度违约行为来说,并不具备强制解除
合同的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法定
解约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首先是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在
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表达了其将不履行主要
债务的意愿;
再次,若当事人一方存在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并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约;
同样地,在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的同时,还可能伴随着其他违约行为的出现,以致于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最后,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也可构成司法实践中的
合同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