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并非彼此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覆盖关系。
实际上,采矿权乃是他
物权范畴内的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
采矿权在其定义下,系依托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收益获取而形成的。
在法律层面,这种权利具备极强的排他性特征,它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性,即关于依法或者依据合同规定使用他人土地的所有权益,这即是经济意义上的"土地使用"理念加上法律制度体现出的"权利"特性。
至于用益物权,这是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种重要物权形式,其本质在于非所有人对于他人之物拥有占据、使用以及收益的专属性支配权力。
综合来看,用益物权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具体到用益物权的分类界定,我们可以列举如下四个主要门类: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地役权。
《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