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商标侵权的
诉讼,其法定时效定为两年。
针对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同样设立了两年限期的法定时效。
(2)有关商标侵权的
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应从
当事人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存在
侵权行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而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则规定了一个固定的两年时间界限,自
商标注册人或与此相关利益方知晓或应当知晓
侵权行径当日开始起算。
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产生利害关系的人士经过两年仍然提
起诉讼,只要侵权行为在被提起诉讼之时依然持续进行中,且在此期间在有效范围之内,法官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
赔偿金额也得自原告向法庭提交
诉讼请求那天开始往上倒推两年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款中有详细表述。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