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交强险保险公司具有对
侵权人请求
赔偿的权力。
行使这种权力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另一种则是通过向相关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实现追偿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在涉及交通事故的
损害赔偿纠纷中直接提出,希望能由法院一次性解决相关的
追偿权问题。
然而,对于此类诉求,我们不建议将其与其他
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理由如下:首先,追偿权理应在保险公司确实向被害者支付
赔偿金之后才能获得,而在实际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曾全额赔偿,此时他们尚未具备追偿权;
其次,无论是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均是该案件中的被告方,这使得从程序法角度来看,案件的处理存在相当难度。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实际支付了对受害者的赔偿金之后,再单独提出追偿权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