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当某对夫妇中的一方离其永久地理住所连续超过一年以上,而另一方提出
离婚请求的情况下,原籍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将对此案有
管辖权;
若双方均已离家超过一年,其中任何一方发起
离婚诉讼,此时案件将交予被告方经常出没地点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该被告方无相对固定常居地点,那么原告
起诉时所在地址所在的基层法院将对该案行使
管辖。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款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明确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