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委托合同解除的多样方式,首要之策便是依据双方人意化解。
当委托人遭遇无法避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或预期的违约行为,或是迟延行事等原因导致合同目标难以达到,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状况之时,都有权决定
解除合同。
并且,如果没有任何明确理由,委托人只需将其欲
解约的念头传达至对方,便能够实现解除委托合同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文中提到的因解除合同可能会对对方带来损失的情况下,除非有无法归属到该方事项的原因,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由于委托合同的缔结过程往往是基于双方当事者之间深厚的互信基础之上,倘若这一信任感产生裂痕,往往也意味着委托合同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土壤。
其次,当委托人或
受托人身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陷入破产境地之际,委托合同自动终止,然而,如果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判断继续
履行合同更为适宜的话,那么委托关系得以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
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