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客下车开门引发的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分析。
首要原则即是,作为乘客在准备下车之前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的路况,以确保谨慎地开门下车。
假如因为开门不当导致他人受伤,那么乘客理应对这起事故负有部分责任。
此外,我们应该看到,运营车辆的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掌控者,他们有责任将车辆停放在相对安全的地方,并且在乘客下车之前,他们有必要观察周遭环境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事项。
倘若驾驶员未能尽到上述的注意义务,则他们亦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
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电瓶车驾驶员而言,他们应时刻关注路面状况,特别是在发现前方有停靠车辆时,更应及时减速,避免撞击。
若
受害人在行车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行驶的义务,那么他们也需为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以及上下人员,任何开关车门行为都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同样地,如果在车辆
违规停车或尚未完全停稳之际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与开门乘客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若强行开门且遭到驾驶人提醒仍造成
意外伤害的,乘客应负
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