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
出借人提起之
诉讼业务中,应尽责地为其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具备
法律效力并且能有效证明
借贷关系产生与存在的关键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在实践中,若以普通民间借贷业务案子仅仅依靠
借条来作为
起诉的依据,需要深思熟虑但也存在可能的解决方式。
举例而言,我们在寻找
证据进行佐证的过程中,除了借条本身之外,也可以考虑寻找
见证人来进一步确
保证据的可信度。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