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实践中,交通
肇事罪与
危险驾驶罪往往是无法进行
数罪并罚的。
若同一被告人既犯下了危险驾驶罪,又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
这是由于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造成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让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是具有其他极为恶劣情节的,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导致他
人死亡的罪犯,更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先定重罪,后论
轻罪的原则。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