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指实施一切可能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行为的、最高可处
死刑的重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项涵盖范围广泛的罪行,所侵害之对象是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
公共安全利益。
而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各类有损公共安全之恶行。
3.对于前述本科罪之过失者,应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论处;
若情节较为轻微者,则仅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