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事宜,双方
当事人可优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亦可寻求由村集体组织或乡镇自治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公正且有影响力的调解,以期有效化解
矛盾纠纷。
然而,若当事人对于协商及调解均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了主要分歧,导致协商与调解无法继续推进时,他们有权向专业的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即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