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者即为“
犯罪嫌疑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可能存在罪责,也可能并无罪行,他们均需接受公安机关进一步的深入调査和全面取证工作。
2.“犯罪嫌疑人”,亦可称为“嫌疑犯”、“嫌犯”或“疑犯”,专指受
刑事司法程序所追究的涉嫌犯罪人员,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正式
提起公诉前的特定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