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对于经法院依法
宣告死亡的人士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言,其自宣告该人离世之日起即告解除。
若是死亡宣告被人们依法撤回或推翻,则此种婚姻关系应是从法律上依据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如常状态。
然而,若其前任配偶在此期间选择了
再婚或者以
书面形式表达出不愿再次恢
复婚姻关系的意愿,则可视为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