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未取得显著进展或申请撤销前述
离婚判决的情况下再次提出离婚主张的案件,先前提交的相关
证据仍可在后续
诉讼中使用,最重要的是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
2、在夫妻双方均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的前提下,应当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且需亲自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3、对于因夫妻一方强烈意愿而产生离婚诉求的情形,应先选择交给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如未能获得有效回应,则可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我国各级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判程序通常包括
立案后的调解阶段及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环节,如确认双方关系确实破裂,即使经过调解也无济于事,则法庭将依法许
可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