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被判
拘役者符合法定的
减刑条件,将可获得适当的
减刑。
2、对于被判处拘役的
犯罪分子来说,倘若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并且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并有真心悔过之表现,抑或是拥有
立功及突出贡献等表现的,皆可以申请得到合理的减刑处理。
3、所有被判处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若能认真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工作中,对自己的罪行产生了深深的悔悟,或者是通过立功等方式获取减刑,也可以申请得到酌情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