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关于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及预审事宜,皆统一由公安机关承担具体工作。
对此,相关条例详细规定如下:
1.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之侦查与
提起公诉职责,则属于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的任务范围内;
审判职责,亦为人
民法院尽职尽责。
除了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能越俎代庖,擅自行使上述职权。
2.有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一般而言便是公安机关。
若有鉴于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案件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之
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跑或涉嫌有摧毁、
伪造证据或
串供嫌疑者,同样有权依法裁定实行拘留
处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做出的决定。
3.
执行机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
作为社会公正力量的代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及
没收财产之判决及无罪或免于
刑罚之判决的执行责任;
(2)监狱部门。
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等严重刑罚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提交至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则具体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工作;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那些在交付执行时余刑低于1年的有期徒刑刑罚,以及
拘役缓刑、
管制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监外执行等诸多惩处方式的实际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