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事先预留充足的时限提前三天进行通知。
如若雇佣方因受聘人员
试用期未能达到录用标准为由终止劳务协议,应以提前至少三天之期进行告知披露。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受聘员工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雇主提出
解约请求,同样可以依法结束
劳动关系。
因此,无论是求职者或是雇主欲结束劳动关系,均须遵守提前三天通知的规定。
3、在试用期内,若受聘人证实无法满足录用要求,雇主即可裁撤其
劳动合同。
反之则视为非法解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此外,关于试用期设定的标准也有具体规范,例如: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试用期只能设置一个月;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及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亦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