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后,配偶中的任意一方以自身的积蓄购置房产并将它记在自己名下时,此房产便不被视作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而成为该
当事人的
私人财产。
2.然而,当配偶中的任意一方于婚后使用自身积蓄购置了房产,并且在登记时将所有权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可被解读为夫妻一方对自身拥有的
财产所有权作出新的分配决定,此类情况应予以判定为夫妻之间共享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