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主张民事权益之
有效期,我们称之为“
诉讼时效”。
总体而言,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之期限。
但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诉讼时效的效力则可能受到适当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通常以权利人所知悉或应该已经知晓权利遭受损害及其相应
责任人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然而,当法律有所明确规定时,相关期限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
对于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超过二十年的情形,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通常不会再予以保护。
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有权限的法院仍可依据
被害人的请求,依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的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