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法定
禁止结婚病症之一的情形,或是由于某一方存在生理上的障碍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这些状况难以通过医疗手段得到有效治愈的话。
2.在婚前对彼此并没有过多深入的了解,出于仓促决定草率订立婚约,然而在婚后却未能培养出深厚的夫妻情感关系,导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面临诸多困扰的。
3.在婚前故意隐瞒了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但在婚后经过治疗依旧无法痊愈;
或者是在婚前已知另一半有精神方面的症状仍毅然决定与其步入婚姻殿堂;
又或者是在婚姻生活的共同经历中,其中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却久治难愈的情况。
4.在建立恋爱关系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存在刻意欺骗对方的行为,或者是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时采取手段
伪造关键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
结婚证》的行为。
5.在双方均已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却未能实践共
同居住与生活的承诺,而且也没有任何重新建立和睦稳定关系的可能性的。
6.在包办或者买卖婚姻的前提下,无论是在婚礼举办完成后还是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尽管已经共同生活了不少年头,但是依然没有真正树立起相互信任和深厚的夫妻感情的实质性程度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