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者,雇主有权随时终止与其签署的劳动协议: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所招职位所需的关键素质和能力;
(2)严重违反了雇主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3)故意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从而对雇主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声誉伤害;
(4)劳动者在同时与多个其他就业机构保持着
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或者是雇主已经向劳动者明确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但劳动者仍然拒绝改正其行为;
(5)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以及(6)无法避免地被依法追究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