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工作时段和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
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受
意外伤害的情况;
劳动者在开始或结束工作任务之前和之后的工作场所内,因为与其职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准备作业或收尾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的状况;
在劳动者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场所范围之内,由于遭逢
暴力袭击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所引发的伤害;
以及由于患有
职业病造成的损伤;
还有在申请人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履行公务职责所引起的身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在
意外事故中失踪的情形;
此外,如果在
上下班往返路途上,遭遇了并非由其个人
主要责任所致的
交通事故或者由城市交通轨道、客轮运输、铁路车次等运输工具出现的事故,则也应被视为
工伤范畴进行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