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动投案之定义:
所谓自行将自身交付于法律机构掌控之下者,即为自动投案现象。
此种现象通常表现在
犯罪实施完毕且归案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识,选择主动交出自己,等待进一步地陈述
犯罪事实并等候接收司法审判的制裁。
二、对犯罪状况的诚实陈述:
一旦犯罪者选择向司法部门投案,唯有他们能诚实地阐述自己的
犯罪行为,才足以证实他们的确有悔过之心与愿意接受法律严惩的决心。
这种诚实的自我陈述,被视作是构成
自首的基本要素。
三、愿意接受国家的严格审查与公正判决:
作为一种对悔改者有激励作用的手段,
立功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立功的时机必须设定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间;
其次,立功的具体表现包括揭露他人不法行为以及提供有关重要案件线索等;
最后,因立功的方式各异,所以其产生的影响也会不尽相同。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