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离婚起诉费用,一般的情况下,由提
起诉讼的原告在正式
立案之前,直接向人
民法院交付。
待案件审理完毕之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判决结果确定
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通常情形下,法院会决定
败诉的一方承担因
诉讼带来的部分或全部
经济损失,同时,也包括相应的诉讼费用。
2.在涉及
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原告,以及请求独立权利的第三人、
上诉人均需预先缴纳相关费用。
而当被告提出反诉,按照法条规定其确实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则由被告先行预缴。
3.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例如追索
劳动报酬类别的
纠纷,其初始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无需预交;
另外,在
申请费用方面,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申请人需事先垫付。
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均应在执行和
清算后才能收取。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