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前以个人资产筹得首期
购房款,然而在婚后与配偶共同
偿还贷款的情况,其房产应被视为
共有财产。
2.针对夫妻中的一方向婚前签署购买不动产的契约且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同时向银行进行贷款,而在婚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款的情况,当婚姻关系破裂之际,此不动产的所有权应根据双方自愿协商后作出
处理决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