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均属当事方于商事交易中预先确立或后续补充的针对有关争议事项提交进行仲裁裁决之书面约定或是条款化呈现。
此类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商事合同
存续期限的限制,亦不受商事
合同效力废止的影响。
欲使仲裁协议/条款具有有效性,必须满足如下三项基本前提条件:
(1)存在仲裁参与意愿之表述;
(2)已指定特定
仲裁机构;
以及(3)对于待裁决事宜的具体内容已经明确界定。
《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
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