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
缓刑考验期限是从
刑事判决书上正式生效之日即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判决确定之日”这一定义,它其实就是指判决已经发生了
法律效力的日期。
假如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或
抗诉,并经过二次审判仍然维持原判的话,那么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就应该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审判决确定之日为准来进行计算。
再次,当被告人被宣
判缓刑时,他们将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接受考察监督。
在此期间之前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拘役或监禁时间都不得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