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最高法的法令规章指出,倘若在
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出现
职业病或者因职业活动导致
意外伤害的情况,必须首先进行
工伤鉴定,随后由
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而若因雇主的原因未能完成工伤
鉴定程序,则应由该雇主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原则上来说,在未经依法确认
工伤的前提下,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获得工伤赔偿,但是按照传统的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