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夫妻在缔
结婚姻并持续维持此种关系期间所取得的各项财产,均应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所有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第一类为薪资及浮动性奖励收入;
第二类为产生和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类为
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收益;
第四类为
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物;
以及第五类则是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