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尚未同
劳动者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要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则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证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
社保费用的缴交记录;
(2)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用于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和“服务证”等;
(3)劳动者亲自填写的用人单位为招录其而发放的“登记表”和“报名表”等招聘材料;
(4)对员工出勤情况所做的考勤记录;
以及(5)来自其他劳动者的相关
证人证言等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