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伤通常是指各种
致伤因素引发的初始性损伤或者由这些损伤导致的后续病变,尚未对受害者的生命造成直接威胁;
同时也包括了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的程度不重或者相对较轻的损害以及对受害者容貌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
轻微伤在此等级之下进一步细分为轻微伤一级以及轻微伤二级两个层次;
2、实施行为的
当事人使得他人的肢体或容貌遭受到了可被评定为轻微伤的损害;
3、听力、视力或是其他器官功能的某一部分出现的障碍已经被确定为轻微伤;
4、同时,其他对人体健康带来中等程度伤害的受损情况同样可以被划归到轻微伤的范畴内。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