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夫妻在
分居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均应被视为
共同财产予以处分和管理。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就此达成过特别协议或书面约定,则可以排除适用上述规则的约束。
此外,依照我国现行立
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
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原则上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但是,若夫妻双方能够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这些收入应由单独一方享有,并以此为准,那么此类协议将会受到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