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标的物被实行提存处理之后,所产生的提存物的毁损或灭失之风险便毫无疑问地要由那位
债权人来承担了。
所谓“提存”,这其实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法律用语,它主要是指在
借款人或
债务人在试图完成其所积欠的
债务期限之时,由于货款人本人的原因或是无法找到适当的解释而坚决予以拒绝接受,又或者因为货款人下落不明等等原因使得借款人或债务人不能够顺利地向货款人履行债务时,可以经由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借款人或债务人已经完成债务义务的标的物上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以此替代顺利履行债务的原定程序和制度。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