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及工作场所有如下情况:
在履行职务时遭受
暴力或
意外伤害、在因公务出差期间遭受伤害、或者在正常
上下班途中遭遇
机动车辆事故伤害均应可被认定为
工伤。
然而,此类工伤大多数系由第三方责任导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工伤保险条例》或是其他相关法律规章中皆未明确规定
当事人必须单选其中一项救赎途径。
因此,工伤受害者理所当然地有权享有双重救济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