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权益者有权转让其所拥有的共同所有之不动产
物权或动产所有权份额。
在此情况下,其他共同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入权。
倘若有两个及以上其他共同所有人申请行使优先购入权,则需经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按照转让当时各共同所有人所占据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入权予以解决。
《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