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
犯罪事实并非严重,且在
诉讼过程中,两方
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能否
撤案则需要视乎检察机关是否已经做出不
起诉决定。
若作出生效的不起诉决议,便可据此撤销该起案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上诉以及法庭审理带来的额外费用及负担,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提出和解要求。
然而,对于
自诉类案件而言,调解和解是可行的,而涉及到
公诉案件,仍需按照相应的司法程序接受法院的审查与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例如在
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已就伤者医疗
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但如被告因所涉罪行性质严重仍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得因为达成调解而免除应负的法律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