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途往返于工作场所及住所之过程,既涵盖了员工日常上班时段的通勤历程,同样包括了未经事先安排的临时突发性上班或下班时段,亦对延长工作性质或者
加班情况下的通勤过程具有覆盖。
所谓“交通事故”,系指各类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安全管理疏忽或是意外因素引发的
人员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重大事件。
当此类不幸事故在员工下班途中发作时,依照颁布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将之视为应予认定为
工伤的具体案件,并可随时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