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男女双方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对于
离婚这一决定持否定态度并表达出不同意见的话,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当此期限截止并已到期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男女双方应以公
证人身份亲临婚姻登记机构办公地点,依照法定程序
递交离婚证的申请材料;
如若未能按照法律要求9提交相关申请,则将被默认为是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了撤回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