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应在
继承权确立后且
遗嘱分配前作出决定。
当进行
放弃继承权的公正办理过程中,应认真详尽地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第一,个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常见证件。
第二,
被继承人已故的明确证明。
须知在被继承人离世前,若未就继承权作出正式决定,则该行为并不具备法律真实性和实际价值。
第三,证实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资料。
这份证明可以有多种获取途径,例如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只需确保其能够充分证明您确实拥有继承权即可。
第四,由本人亲笔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