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始
借款人有责任向银行提交正式的
贷款申请。
其次,当经过银行严谨的审核程序批准通过之后,该行会协同出售房产的所有方以及
购房者签署相关协议。
在此项协议中,银行明确表示支持房产所有方进行
房屋转让行为,并且要求所有方承诺将售房所得资金优先用以偿还银行的贷款
债务,同时授予银
行权益直接从他们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中收取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作为购房者,本人必须承诺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金额划转至售房人相应的银行账户。
接下来的步骤是,售房人和购房者需共同签订详细的住房
转让合同。
然后,购房者需要向银行提出全新的贷款申请,申请的贷款额度既可以为售房者仍然
拖欠的贷款余额,也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贷款额度=所购
买房产的市场价格乘以
二手房贷款比率。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将会在审批环节进行一系列的谨慎操作,随后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和
抵押合同,并出具现已获批的贷款承诺函。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为:
银行将与售房人共同前往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
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同时,售房人和购房者需同步进行
房屋产权交易手续,而银行则需与购房者完成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最终将根据购房者的授权将贷款款项划拨至售房人的对应账户,同时再根据售房人的委托,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售房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达到终止原有
借款合同目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
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
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