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单位获得法律许可
宣布破产或是遭受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
处罚或基于雇主自身的决策,需要提前结束经营与业务,此时,针对那些因此次经济性
裁员受到影响的员工们,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
经济赔偿。
此种经济赔偿的依据是结合
劳动者在当前雇主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为单位,按照每个月份的
基本工资作为衡量标准,予以发放。
对于在连续服务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应等同于完成了一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
当然,如果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的话,则按照半年的基本工资数额进行
赔偿。
对于那些月度
工资高出雇主所在地直辖市以及设有行政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水平三倍之多的员工而言,他们在接受经济赔偿时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字为准绳,同时,向他们发放
经济赔偿金的上限,为长达12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