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关联到支付结算的交易记录流水高达二十万元以上,那么该人士可能面临
拘留的风险,并且可能需要接受达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以及额外的
罚金处罚。
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利用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的人,情况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或者单独实施罚金的惩罚。
如果是单位组织涉及到上述罪行,将被判处罚金,但对此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处罚。
假如存在前后述两项行为,并且与其他犯罪活动同时存在,那么将会依据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来决定
罪名。
关于如何判定
帮信罪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重要的方面来进行理解:
首先,
犯罪对象主要为一般的个体;
其次,主观心态须为故意,换句话说就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所实施的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最后,这个
犯罪行为所影响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至于具体的犯罪表现形式,就是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是其他形式的协助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