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想我们需要关注到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是否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持卡人对待这笔
债务时是否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
刑法的相关规定是,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那么就会被视为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而这种情况下,如果持卡人在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有进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他就不会构成
犯罪。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人以
信用卡作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话,则将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有可能要支付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后,若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过于恶劣,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有可能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被最终没收全部财产。
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如果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就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时间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偿还行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人盗取信用卡并进行实际使用,那么将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作出判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