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房屋并支付首付款的归属问题上,是否计入
共同财产需依据具体情境来判断。
具体来说,若其中一方在
购房时支付了首付款,且之后的还款均使用其个人资产进行偿还,则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其
个人财产。
反之,如果婚后的还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承担的,那么该房屋将会被视为
共有财产。
另外,当夫妇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购
买房产时,那么这笔支出就自然会被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倘若在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则是用夫妻两人所有的财产继续
偿还贷款,此时,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该不动产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富,同时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登记人的
个人债务。
在双方
离婚之际,对于他们共同支付的贷款部分以及与此相配套的财产升值部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执行原则,由登记一方应对非登记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