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夫妇之间存在着一人反对结束婚姻的情况,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断是否解除这段联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若夫妇中有人提出
离婚的要求,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解决,或径直向人
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对离婚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假如发现情感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已然无济于事的话,应予以批准离婚。
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如经调解依然无效,则应准许离婚:
(1)
重婚或是与他人
非法同居;
(2)施行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长期染上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4)因感情基础不稳而分开居住达两年以上;
以及(5)除此之外造成夫妇感情破裂的任何因素。
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对方此时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