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需要过分忧虑,因为涉嫌参与帮忙借用账号获取收益只有70元,并不符合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严苛标准,所以不至于构成帮忙借用账号罪。
然而,如果真的犯下这种罪行,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常会给予被告人三年以下幅度内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并有可能同时进行
罚金的征收。
对于涉及单位实施此项罪责的情况,单位则需承担相应罚金的
处罚,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及其他实际需要担责的人员,也将面临三年以下长度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在以前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互联网、帮忙收集账户等活动,危害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接受过
行政处罚,那么再次进行此类帮忙行为将会罪加一等。
当然了,如果同时还涉嫌其他
刑事犯罪行为,那么惩罚会更加严厉。
认定帮忙借用账号罪所需具备的定性标准如下:
首先,
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位普通人。
其次,主观上,
当事人必须是清楚了解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这个事实,并且是出于故意的情况。
最后,此种行为还须侵犯到国家对正常的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这个客体。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促进信息网络犯罪,若情节显着严重,将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至于所谓“
情节严重”,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对超过三人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协助;
-收取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了20万元以上;
-凭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高达5万元以上;
-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存在因为非法使用互联网、帮忙收集账户等活动,危害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收到过行政处罚,却又有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
-
被害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现象。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