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了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视作为进行了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到
数额较大的情况时,应对
犯罪者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
同时,将
处罚金数值限定在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这个范围内。
而如果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的话,那么
刑罚会加重,面临的将会是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
罚金,额度大约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然而,倘若犯罪金额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甚至已经堪称“特别巨额外”,或是涉及到更为严重的
犯罪情节,那必将面临有期徒刑十年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刑罚。
此外,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我们还需要为这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支付罚金或缴付没收的财产,金额被限定在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此条中所提及的所谓“恶意透支”,实际上是指持有
信用卡者,以
非法占有所持的信用卡中的资金为主要目的,超出银行所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来消费,即便在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以后仍然不愿意偿还自身的
欠款。
最后,我们想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信用卡的
盗窃与使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类
犯罪行为给予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