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指出的是,“
离婚冷静期”这一条款并不适用于
诉讼离婚领域,仅仅限于在进行
协议离婚时适用。
详而言之,当夫妻二人完全自愿地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应该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婚姻
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算起,在整整三十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撤销自行提出的
离婚申请,哪怕他们原先表示过
自愿离婚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